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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記賬是什么?
代理記賬是針對不具備設置會計機構與會計人員的單位而提出的。所謂代理記賬是指具有特許資格的中介機構接受委托,替不具備設置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條件的單位,代理從事會計記賬業務的行為?!稌嫹ā返谌鶙l明確規定:“不具備設置條件的,應當委托經批準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span>
關于代理記賬機構設置的條件、代理記賬的業務范圍、代理記賬機構與委托人的關系、代理記賬人員應遵循的道德規則等問題,財政部發布了《代理記賬管理暫行辦法》,對此作了具體的規定。
1.關于代理記賬機構具備的條件。
根據規定,在我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至少有3名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亦稱會計證,下同)的專職人員,同時聘用一定數量相同條件的兼職從業人員;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必須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資格;代理記賬機構要有健全的代理記賬業務規范和財務會計管理制度;機構的設立依法經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管理部門核準登記。申請成立代理記賬機構,必須經過縣級以上財政部門審查批準,并領取由財政部統一印制的《代理記賬許可證書》,才能從事代理記賬業務。
2.關于代理記賬機構業務范圍。
代理記賬機構可以根據委托人的委托,辦理下列業務:根據委托人提供的原始憑證和其他資料,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包括審核原始憑證、填制記賬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定期向政府有關部門和其他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提供財務會計報告;定期向稅務機構提供稅務資料;委托人委托的相關經濟業務。
3.關于代理記賬機構與委托人的關系。
委托人與代理記賬機構應當簽訂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合同應載附以下內容:委托人、代理記賬機構對會計資料真實性、完整性承擔責任;明確會計憑證傳遞程序和簽收手續;編制和提供財務會計報告的要求;會計檔案保管的要求;雙方終止合同應辦理的會計交接事宜。委托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對本單位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必須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原始憑證;應當配備專人負責日常貨幣收支和保管;及時向代理記賬機構提供真實、完整的憑證和其他相關資料;對于代理記賬機構退回的要求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更正、補充的原始憑證,應當及時予以更正、補充。
4.關于代理記賬從業人員應遵守的規則。
根據規定,從事代理記賬人員應遵守以下規則:遵守會計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履行職責;對在執行業務中知悉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對委托人示意要求作出的會計處理。提供不實會計資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要求的,應當拒絕;對委托人提出的有關會計處理原則問題負有解釋的責任等。